山西青少年艺术战略合伙机构
合作意向书
甲方:
晋中市青少年艺术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140700674487791D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身份证):
名词解释及定义:
山西青少年艺术战略合伙机构:山西青少年艺术战略合伙机构是指在山西青少年艺术行业,有意愿自愿加入战略合伙机构,并愿意同战略合伙机构的其他伙伴共同发展,严格遵守合伙机构管理制度,分享合伙机构创造的利润,同行同德抱团发展的企业、机构或自然人所组成的战略合伙机构。
普通合伙人(GP):普通合伙人(GP)是指合伙机构的管理合伙人,对合伙机构有全盘管理权,由 晋中市青少年艺术协会 出任合伙机构GP。
有限合伙人(LP):有限合伙人(LP)是指合伙机构的参与者,自愿加入并高度认同合伙机构的发展规划,同合伙机构的各项行动高度一致,自愿严格遵守合伙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享有合伙机构所产生利润的分红。
成立山西青少年艺术战略合伙机构,是为了联合山西青少年艺术行业中的各学校、机构、自然人,通过合作、合伙的方式,使山西青少年艺术行业内的各学校、机构、自然人能够联合发展、抱团取暖,在行业内的考级、比赛、游学、培训评级等各方面共同快速发展,抢占市场,实现行业的快速发展及效益收入的双赢。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加入山西青少年艺术战略合伙机构达成合作意向,具体如下:
一、合伙内容
乙方自愿加入山西青少年艺术战略合伙机构,无需缴纳任何加入费用,高度认同战略合伙机构的发展规划,自愿遵守战略合伙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原有考级、比赛等活动的分润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每个自然年度年终享有相应期权的分红。
二、合伙时效
山西青少年艺术战略合伙机构每
叁(3)年签订一次合伙协议,本次合作的时效为
2019年5月1日----2022年5月1日,协议期满后,根据战略合伙机构、甲乙双方的实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协议。
三、合伙经营范围
山西省内青少年艺术行业,全科社会艺术等级考试;国内、省内全科艺术比赛;游学交流活动。
四、各方权益
1、甲方权益
(1)甲方为山西青少年艺术战略合伙机构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运营山西青少年艺术战略合伙机构;
(2)甲方出资成立山西青少年艺术战略合伙机构;
(3)甲方为实现战略合伙机构盈利,有权以战略合伙机构名义或自身名义代表战略合伙机构;
(4)若因甲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战略合伙机构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不许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2、乙方权益
(1)乙方为山西青少年艺术战略合伙机构的有限合伙人,不需缴纳任何加入费用,以经营贡献值来确定在战略合伙机构中的期权股份,不承担战略合伙机构在经营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2)乙方在全科社会艺术等级考试中,有且唯一只能同战略合伙机构考级行动一致,不得与其他考级机构合作,一旦发现乙方有违反此条件,即立即终止其战略合伙企业群有限合伙人身份,并终止各项分配收益;
(3)乙方可选择性参与战略合伙机构的其他经营活动,比如:比赛、游学等,如选择参加,获得相应的贡献值并计算期权股份,如不参与,则在此项经营活动没有分红;
(4)为实现战略合伙机构利益最大化,甲方可临时增加合伙业务范围,乙方可自行选择是否参与;
(5)乙方同其他有限合伙人在战略合伙机构中地位平等,没有优劣之分,战略合伙机构可为乙方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在发展、合作等方面提供平台及帮助。
五、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约定,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国家政策变化、战争、地震等),造成本意向书须延续或终止执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约定,意向书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七、保密约定
乙方在签订正式《战略合伙机构合作协议》前,应对本意向书的具体内容保密,不得向其他机构、个人透漏意向书的具体内容。
八、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约定,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诉诸于意向书签约地人民法院。
九、其他约定
本意向书双方签字盖章(或指纹)后生效,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下页为盖章签署页)
甲方(盖章): 晋中市青少年艺术协会
代表(签字):
手机: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西街180号和一大厦7层
联系电话:0354-3994046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手机:
地址:
联系电话: